长葛严查此类违法行为!刚刚,现场查扣841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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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葛公安成功打掉一个隐藏在市区居民区内的非法烟花爆竹储存窝点。现场查获各类烟花爆竹共计841箱,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及时排除了重大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经查,犯罪嫌疑人吴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购入大量烟花爆竹,并将其储存在一处旧宅院内,伺机销售牟利。该储存地点缺乏基本安全条件,且距离居民生活区较近,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目前,吴某的行为因涉嫌危险作业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持续“追源头打链条”

对此,长葛公安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根据相关规定,当前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方将持续加大巡查整治力度,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坚持追根溯源、深挖链条,坚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辖区公共安全稳定。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不买卖、不储存、不燃放非法烟花爆竹。如发现相关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10进行举报。让我们携手,共同筑牢安全防线,营造平安、祥和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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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着力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自2025年9月30日起。

二、禁止燃放区域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长葛市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种类

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

四、处罚依据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禁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或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事宜

(一)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活动的,应当书面告知消费者全市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政策,并劝阻违规燃放行为。

(二)镇政府(街道)、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运禁燃禁放宣传活动,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辖区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应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有关规定。

(三)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公安局:110,生态环境局:0374-6188110,应急管理局:0374-6189229,市场监管局:0374-6139619,城管局:0374-6313756,交通运输局:0374-6368968。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葛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9日